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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
2、十五年改置都察院。
3、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
4、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
5、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
6、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
7、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
8、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山东、湖广、贵州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
9、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
10、都御史之职,据《明史·职官志二》说: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11、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
12、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
13、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
14、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
15、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
16、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
17、可见明代都御史的权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则会同吏部、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
18、其他各官署则分属十三道监察御史稽察。
19、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
20、据《明史·职官志二》所载: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
21、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
22、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攒运、印马、屯田。
23、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
24、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25、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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