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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等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其他支付凭证。
2、 2、不准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3、 3、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宴请、礼品、赞助等。
4、 4、不准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 5、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参与高消费娱乐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6、 6、不准利用到农村基层调研等活动到经营性饭店用餐。
7、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属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不准借机敛财、收受公款及礼品。
8、 8、不准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不准向基层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索取礼物,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亲友在就业、提干等方面谋取特殊照顾。
9、 9、不准违反审批规定建私房和利用公款为自己购买住房,不准用公款装修住房或由外单位和下属单位出资、出工、出料为自己装修住房。
10、 10、不准挪用公款、公物。
11、如因公确需借款,必须在出差回泰后或在办理有关事项后一个月之内与财务结账,否则,从次月起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12、个人借用公物,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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