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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 1.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 2.发生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做: 借:库存现金/银行款存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计提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印花税、水利基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各类税费的明细) 4.对免征的增值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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