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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的合议庭,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或审判人员与人民陪审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2、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
3、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4、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5、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6、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
7、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
8、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9、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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