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聊关于离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已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离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已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2、据此,退休人员每月取得的退休工资3000元属于免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因此,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该减除费用3500元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其所得2000元未超过3500元,因此无需缴纳个税。
5、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就“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问题进行了明确。
6、该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依据“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7、 如果未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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