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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乙的行为在民法上称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2、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3、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4、 (2)乙的请求不能支持,乙作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只能要求甲的子女支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和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不能要求利益分配。
5、乙可以要求误工费。
6、因为友谊关系帮忙,其实是属于一种雇佣,无协约的口头或是默认的雇佣关系;其二是,乙的请求应该支持,因其实际为收成付出了劳力费用,但要以实际的支付人工成本计算该补偿其金额,如无明确的表示,乙方是不能要求分成利润的,但有权请求实际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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