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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2、《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3、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 第52号)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5、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6、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7、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8、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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