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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ewBalance和新百伦的区别:NewBalance为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纽巴伦为广州市荔湾区利多鞋业新百伦为一个名为周乐伦的自然人持有2000年7月,“纽巴伦”商标转让给多利多鞋业。
2、2003年4月,美国New Balance公司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BALANCE"商标。
3、2004年4月,”百伦“商标原所有人将其经核准装让给周乐伦。
4、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
5、2006年12月,NewBalance授权销售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成立。
6、2007年11月,New Balance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
7、2008年1月,周乐伦的“新百伦”商标获准注册。
8、他授权的企业也生产“新百伦”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商场销售。
9、追其溯源:通常样品牌进入中国后,我们消费者都会给他起一个中文的谐音译名,比如NIKE耐克ADIDAS阿迪达斯之类的,毕竟早些年英文的普及率不高,起个中文名字比较顺口。
10、问题也就在这里,“NEW BALANCE”的中文谐音刚好对应了“纽巴仑”以及“新百伦”。
11、1998年8月,潮安县东凤东一多利多鞋类制作厂向商标局提出了鞋商品上的“纽巴仑”商标注册申请,于1999年10月获准注册。
12、2000年7月,转让给广州荔湾区多利多鞋业(以下称多利多鞋业)。
13、随后,多利多鞋业这侧了多个“纽巴伦”商标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
14、新平衡在得知“纽巴仑”之后,对多利多鞋业在第25类服装、鞋地等商品上的"NBL"、”NEW BALUNUS"、“纽巴仑”、“纽巴伦”等商标。
15、提出异议以及无效宣告申请,也得到商标审委会的支持,比如利多利在2004申请的第3891464号商标。
16、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复审中就裁定不予注册。
17、于是乎,他们俩开始了长久的相爱相杀商标异议案,该案从一审达到二审,当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本案中,被异议上白哦的中文“纽巴伦”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作为其呼叫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18、引证商标(新平衡公司商标)虽为英文商标,但该英文“NEW BALANCE”对应的中文读音与“纽巴伦”基本无差别。
19、且新平衡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因此,当二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系同一商品提供者提供的系列商标。
21、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2、扩展资料:品牌侵权NEWBALANCE“后发制人”遭广州企业老板索赔涉案NEW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是国外知名的运动鞋品牌。
23、根据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的答辩意见以及涉案品牌的官网宣传,该品牌是全美排名第二的鞋业公司,并逐步成为国际化运动品牌。
24、2006年,上海新百伦公司成立,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并很快便占领了很大的跑鞋市场份额。
25、在此过程中,为了适应中国市场文化,该公司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26、然而,正当“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之时,广州的周某伦先生却以侵权为由,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其在广州的一家经销商告上法庭。
27、在周某伦口中,“新百伦”是法律意义上的“冒牌货”。
28、原来,周某伦主张,“新百伦”商标早已在我国注册,事情可追溯至1996年,彼时,周某伦的家人首先注册了“百伦”商标。
29、具体情况是,第865609号“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
30、后来,周又注册了一系列“联合商标”,即第4100879号“新百伦”注册商标也同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
31、同时,周某伦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32、原告诉称,被告公司在“天猫”、“京东商城”等网站都开设了“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和“新百伦童鞋旗舰店”。
33、由于被告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
34、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
35、据原告统计,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新百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已经超过10亿元,获得巨大。
36、原告起诉要求被告New Balance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还要赔偿损失9800万元及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
37、对此,被告New Balance公司答辩称,“新百伦”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而没有将“新百伦”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善意使用。
38、并主张其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且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
39、明知不当执意为之 法院一审认定本案属“恶意使用”广州中院审查认为,原告“百伦”商标早已于1996年获得注册,可以很容易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
40、不仅如此,被告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原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
41、这说明被告New Balance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其仍选择使用“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
42、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在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商标注册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的使用。
43、被告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
44、被告还主张“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的NEW BALANCE翻译,但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且被告New Balance公司亦称其关联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
45、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也称其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所以被告New Balance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NEW BALANCE的翻译为由主张其未侵犯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的意见不能成立。
46、从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被告New Balance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约1.958亿元,且从其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和范围来看,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7、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
48、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49、此案一审判决作出后,New Balance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诉。
50、2016年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百伦”商标纠纷案作出判决,美国知名鞋类企业New Balance公司败诉,被判令赔偿中国公民周乐伦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1、参考资料百度百科--New 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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