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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 固定资产折旧考虑因素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4、(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5、(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6、(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7、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式及年限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8、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9、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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