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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今天来聊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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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一、针对主体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针对逾期且未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二、申报方式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2、 从这方面看,新办法操作起来更加方便。

3、三、对“客观原因”的解释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取消了50号公告中: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的情形。

4、这应该是因为已经认证过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太会出现这些情形;四、在有效时限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按本公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5、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两个公告均未设定后期有效期限。

6、只是78号公告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至2012年1月1日(注:已超抵扣时限)止这个时段的,最晚在2012年6月30日处理。

相信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这篇文章能帮到你,在和好朋友分享的时候,也欢迎感兴趣小伙伴们一起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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