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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性认识责任论是西方刑法学者关于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问题的一种学说。
2、此说将故意理解为构成要件的故意,即对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外部事实的认识,而违法性认识及认识可能性则属于与故意不同的责任要素。
3、违法性认识及其认识可能性均与故意的成立无关,行为人认识了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外部事实的,即成立故意,但是如果没有违法性认识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虽然成立故意但责任被阻却,犯罪不成立在虽然没有违法性认识,但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情况下,应较之于具有违法性认识的责任为轻,所以对无违法性认识但有认识可能性的故意犯罪,应处以较轻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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