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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2、申报地点:(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7、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8、这项申报义务,本质上可以视为纳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的一个“声明”,告知税务机关我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经按规定完税。
9、当然,此项申报也起到了拾遗补漏的作用,少缴的税可以补缴,减少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多缴的税可以确认并退税、抵税等,也避免了纳税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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