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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案件 特别程序

今天来聊聊关于特别程序案件,特别程序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特别程序案件,特别程序,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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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程序有如下特点: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可另行起诉。

3、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

4、特别程序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5、这与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区别,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提起诉讼,不能做符合条件的原告。

6、3.审判组织特殊。

7、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组织相比,根据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较为特别。

8、例如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必须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9、除此之外的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10、而在普通程序中民事案件一般由合议制法庭审理,合议庭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

11、根据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12、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13、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14、而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依法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15、5.审理期限较短。

1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

17、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

18、在普通程序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较长。

1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院长批准。

20、对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1、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2、6.免交案件受理费。

23、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当事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

24、而在普通程序中,一般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25、如果需要免交,则要求当事人证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并提出免交的申请,由受诉法院审查决定。

26、对于那些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当事人,可批准免交;反之,对于那些有能力交纳的当事人,不批准免交。

27、  望采纳。

相信通过特别程序这篇文章能帮到你,在和好朋友分享的时候,也欢迎感兴趣小伙伴们一起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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