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聊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32号令,国有资产处置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32号令,国有资产处置,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理论上在国有资产处置当中,运用拍卖方法是最公证、公平,国有资产价值得到最大体现的一种方式,在我区近几年的具体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有时成交价偏低,流标现象较多,串标、围标现象较突出。
2、为找到这一矛盾的问题所在,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我办会同区监察局历时一个月走访了相关部门、单位、拍卖公司,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
3、一、导致拍卖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标的额偏小,参与者范围太窄。
4、根据规定我区只受理标的额在30万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从我区的实践来看,绝大部分都只是5万以下的小标的,外地竞标者不愿参与,而本地竞标者也多为从事废品收购的相对固定人群。
5、2、对拍卖公司约束无力。
6、目前拍卖公司均由各单位自行选定,而拍卖公司的年审、资格审定工作均在市直部门,我区对拍卖公司约束力不强,对于拍卖公司的不规范做法难以限制。
7、3、对拍卖中的围标、窜标行为难于取证。
8、虽然在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串标、围标行为较突出,但取证困难,甚至无法取证,导致对这类现象难以处罚。
9、4、某些拍卖形式上不够规范。
10、其一,评估价未予保密。
11、评估价是做为产权所有人与监管机关掌握的处置物的最低价参考,而且评估价带受主观影响较大,与物品的使用价值有时会有较大差距,所以应由市场来最后决定物品价格,故评估价不应公开。
12、而在具体操作中,很多单位为省事、图方便,多将评估过程全程交由拍卖公司处理,造成标的物评估价泄密。
13、其二,公开喊价的方式不是最合适。
14、由于我区待处理物品价值较低,参与的竞买者不多,且多为固定的废品收购商,公开喊价容易产生观望、听价停滞,甚至语言、眼色威胁等状况。
15、其三,报名环节难以控制,报名竞买信息易泄漏,造成串标。
16、二、对拍卖形式的几点认识不能因拍卖中存在一些问题就否定拍卖的意义。
17、不可否认,在目前的拍卖中的确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拍卖的效果,但这些问题并不是拍卖本身的问题。
18、应该说拍卖这种形式比起其它方式而言,更具公开性、公平性、合理性,而且可以肯定地说,在国有资产中处置中不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会更多,在各地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
19、2、拍卖的方式应不断创新完善。
20、任何一种监督方式它都有局限性和适应性,不可能“己治百病”,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对拍卖的形式和程序也应根据新情况不断地创新完善,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任何有效地创新都应鼓励尝试。
相信通过国有资产处置这篇文章能帮到你,在和好朋友分享的时候,也欢迎感兴趣小伙伴们一起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