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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3、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4、(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5、(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6、(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7、(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8、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9、(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0、(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12、以上是具体条文,简单的说,就是:在使用后不能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和不是因生产经营而使用的货物或劳务中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因为免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本身就未征收或已少征收销项税,那相应的就不能确认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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