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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雍正间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官薪给的重要措施。
2、清初承明旧制,官至极品俸银不过180两、禄米180斛,七品知县年俸仅45两。
3、州县官员不能借以维持生活。
4、于是有所谓“火耗”。
5、火耗又称“耗羡”、“羡余”是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也是默许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银两。
6、雍正二年(1724)降旨实行耗羡归公,同时各省文职官员于俸银之外,增给养廉银。
7、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1钱数分银不等。
8、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
9、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
10、但州县官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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