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以及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的要求全面落实,结合学校要求,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高等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0861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天元路789号。邮政编码:510650
校园:中国广州市花都区叶公大道11号。邮政编码:510800
清远校区: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苏中路34号(广东省职业教育基地)邮政编码:511510
广东华侨职业学校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迎龙路481号邮编:510520
广东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天元路818号邮政编码:510650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结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认证条件。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如有学者退出,将根据具体情况颁发学历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1)我校开展“三两阶段本科计划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生,与我校其他专业同批次招生,单独编班。按照五年制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试点实验班学生已完成三年高职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授予我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实验班学生经调剂选拔考核合格,进入本科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普通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不在实验班的学生不得在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具体合作本科院校和专业如下:
1.五邑大学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交通工程专业开展三二分段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
2.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和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开展三二段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
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和网络工程专业开展了三至两个分科的协作教育项目实验班。
4.岭南师范学院汽车电子技术专业、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开展三二段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
5.广州海事大学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开展了三两段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专升本;
6.广州航海学院船舶电气工程技术与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协同教育项目三、二段实验班;
7.肇庆学院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车辆工程专业开展三二段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
8.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专业、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开展三二段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
9.肇庆学院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开展了三二段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
(2)我校与广东华侨职业学校、广东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开展中高职集团化办学项目,中高职集团化办学各项工作按省教育厅要求进行。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招生计划指标限于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在本校其他学校之间调剂;中等职业学校校区对应的普通高中招生专业应标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华侨职业学校校区”或“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校区”,相关工作以省教育厅具体通知为准。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华侨职业学校校区高普招生专业涵盖电子商务、会计、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国际贸易实务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及相关要求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广东交通学院广东科技职业技术学校高普校区招生专业涵盖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专业。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及相关要求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招生比例。招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学生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档案要求的,根据考生自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普通专业时,文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均须分级;此外,高校一般专业至少有一门必须达到C级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专业录取规则:根据省级投档规则,按照“专业志愿第一”的原则录取文科专业和理科专业。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考生。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总分相同且无排名分数的,按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和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理科是数学、语文、外语、科学的结合。
第二十三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按计划金额空调剂到专业录取,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按考生档案总分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空金额的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申请。
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分或照顾录取的政策,在各省执行,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加分和分数。分数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根据《海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等相关文件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专业要求矫正视力达到4.8以上或裸眼视力达到4.6以上;没有色盲和色弱;无癫痫病史或病理性晕厥史,达不到此标准不予录取。
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可能需要用人单位的考生。男性身高小于170 cm,女性身高小于4000px,色盲、体弱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试体检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将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专业或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费和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颁发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根据报名当天的统计,凡首次报考我校“普通高考”入学考试的考生,成绩达到该类型优秀选拔比例范围的,均可获得新生奖学金。总分相同的,按总分排名排序。
第三十二条学校获得助学金。除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部分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同时,合作企业在学校设立了数十个企业奖学金;奖学金标准按照《学生手册》和奖学金设置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督导,受理相关投诉。
联系人:丁老师
监督电话:020-87025345
川:020-87024651
电子邮件:jsc@gdcp.cn
工作联系人:文老师。
电话:020-87024621
传真:020-87024651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0-37236028
传真:020-37236028
电子邮件:zsjyc@gdcp.cn
学校网站:http://www.gdcp.cn
网站:http://zs.gdcp.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19年夏季高考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