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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是多少pa(gpampapa之间的换算)

4月10日,中国宣布将加快加入GPA的进程,这对招标采购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GPA(政府采购协议)是“政府采购协议”的简称,是WTO框架下的多边协议。其目标是促进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

4月10日,中国宣布将加快加入GPA的进程,这对招标采购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GPA(政府采购协议)是“政府采购协议”的简称,是WTO框架下的多边协议。其目标是促进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是世贸组织成员自愿签署的。目前,已有美国、欧盟等14个参与方,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协定。

2014年12月22日,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第6份投标名单,首次以国有企业的身份被列入名单。然而,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关注的焦点。是否会将所有国企纳入竞标,再次引起了业内的讨论。一位参与谈判的部委人士表示,“不会把所有的国有企业都纳入竞标,会综合考虑所有因素,达到平衡。关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招标,参与方在实际谈判中会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能否纳入招标,取决于企业所在国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二是看企业是否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第三是对等和开放原则。”

平均积点

商业类国有企业不应成为政府采购的招标主体。

在中国,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有三个不同的特点:一是发展目标不同;二是企业运营模式不同;第三,两者在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考核责任等方面有所区别。中国应在G PA谈判中坚持自己的立场,明确否定将商业类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减少政府对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干预,整合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逐步将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中国的商业国有企业被排除在GPA的适用范围之外。G PA不强制将国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大部分G PA成员并不开放所有国企,只是将部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企纳入名单。而且上市企业的数量取决于G PA成员国的谈判结果,谈判背后的决定性因素是公共政策调整的需要和成员国私有化政策的变化。对于清单中所列的国有企业,G PA成员国还可以通过例外条款对清单中的企业进行变更和修改,限制和改变GPA的适用范围。

根据GPA,政府采购的主体必须是“政府直接或基本控制的实体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实体”。而我国绝大多数商业类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我国应逐步将具有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纳入GPA范围。对于GPA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采购,加入GPA后需要相应的措施来实现其义务,但这些措施也需要考虑与国内政府采购改革目标和GPA规则的一致性。未纳入GPA申请主体的国有企业应谨慎对待其与纳入GPA申请主体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和合同关系,避免落入上述WTO专家组认可的标准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承担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应逐步纳入GPA。

在中国加入G PA的谈判中,应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但同时也应在竞争中立的规则中吸收公平竞争和政府中立的理念,以促进中国形成公开、透明、自由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因此,不能“绝对排除”国有企业作为采购主体的地位,应将真正受政府控制或影响的公益性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第一,基于《中国入世工作报告》的要求,必须保证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商业化取向,即国有企业必须“完全基于商业考虑”,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不受G PA的约束。但在实践中,我国部分国有企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其采购活动并不完全基于商业考虑,而是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受政府控制和影响。

其次,在竞争中立的理念下,国企的商业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分离是保证国企和民企公平获得政府采购机会的关键。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运营,其购买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国家财政收入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不是政府实现一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因此,将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不仅不会阻碍我国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反而有利于公平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

第三,逐步将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纳入GPA申请主体范围。在国际政府采购实践中,判断其是否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已成为国际惯例。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绝对排除法”与国际惯例不符。(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hl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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