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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咨询费(申请留学的咨询费价格)

杜南原本是一个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但法院询问时,他回应“我们公司没有这个人”;你熟知来龙去脉,却屡屡撒谎,但法庭绝不是你能“骗”的地方!近日,香洲法院对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

杜南原本是一个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但法院询问时,他回应“我们公司没有这个人”;你熟知来龙去脉,却屡屡撒谎,但法庭绝不是你能“骗”的地方!近日,香洲法院对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案件审理,妨碍民事诉讼,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一大笔钱没有被接受。

2018年6月,原告梁与被告广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签订《留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咨询公司为原告提供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包括制定意向学校留学计划、推荐学校和专业、准备大学申请必备材料、指导面试和选择offer、协助申请入学等。

为此,原告向咨询公司支付了25万元服务费,并约定如果最终未收到意向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咨询公司在扣除学校注册申请费后的30日内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之后梁没有收到目标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咨询公司拒绝退费。梁至香洲法院,要求咨询公司退还扣除申请费后的24.86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躺在法庭上要求退款

据悉,被告委托员工赖某文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中,原告梁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该咨询公司三名员工的三段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与被告咨询公司员工就合同履行及退款事宜进行过沟通。

被告人赖某文在庭审质证环节否认证据的真实性,称原告提供的三份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三个微信用户均非公司员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长多次询问咨询公司代理人,是否有公司员工使用这三个微信号与梁沟通,咨询公司代理人均断然否认。

剥掉茧找出情况

记者了解到,由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明显与本案有关,审判长根据原告申请,在庭后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查询函,调取了上述三个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发现两个微信号“XC18…34”和“我…m”为袁某、赖某,而员工社保缴费记录显示,袁某、赖某均为咨询公司员工,在本案发生期间均有缴费记录。

然而,该咨询公司的代理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作出了与事实完全不符的虚假陈述,这种恶劣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香洲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法官的陈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真实、完整陈述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故意作虚假陈述,阻挠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予以处罚。司法实践中,不诚信行为、虚假陈述、不举证等现象客观存在,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影响了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影响了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本案中,人民法院花费大量司法资源核实微信用户真实身份,严重影响了审判进度。咨询公司的虚假陈述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严重阻碍了民事诉讼。香洲法院依法对该咨询公司作出罚款决定,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营造廉洁诉讼的良好氛围。

记者朱实习生曾怡静通讯员苏林碧娜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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